一、依據
衛生福利部「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及「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辦理。
二、甄審筆試、口試日期及地點:
(一)筆試:115年10月03日(六)上午09時50分前報到,上午10時00分至上午11時00分進行筆試。
地點:臺北慈濟醫院合心樓2樓-大愛會議室(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建國路289號)。
(二)口試:115年10月31日(六)上午09時30分前報到,上午10時00分至上午11時40分進行口試。
地點:臺北慈濟醫院大愛樓13樓-教學部(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建國路289號)。
(臺北慈濟醫院 院區平面圖、交通資訊)
三、甄審資格:
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
(一)於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4年以上(含)之核子醫學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證明文件。
(二)領有外國之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且其證書尚在有效期限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可。
(三)因故喪失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
(四)曾參加113年或114年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筆試缺考或不及格。
(五)曾參加113年或114年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筆試及格而口試不及格。
依前項第一款資格參加甄審者,專科醫師訓練年資計算至口試當日(民國115年10月31日)為止。因服役、產假或法規規範等因素致未達應考訓練年資者,以4個月為限,得提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通過甄審後,仍應補足訓練不足月份,始可核發專科醫師證書。
四、甄審報名表件:
(一)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參加甄審者:
1. 甄審申請表1份。
2. 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期滿證明文件1份。
3. 醫學院校醫學系(科)畢業證書影本1份。
4. 華民國醫師證書影本1份。
5. 最近1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3張(含申請書相片黏貼處1張)。
6. 報名費劃撥影本1份。
7. 符合第三點第二項提前參加甄審,應另檢附相關證明。
(二)依第三點第一項二款資格參加甄審者:
1. 甄審申請表1份。
2. 醫學院校醫學系(科)畢業證書影本1份。
3. 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影本1份。
4. 最近1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3張(含申請書相片黏貼處1張)。
5. 經當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國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及中文譯本各1份。
6. 報名費劃撥影本1份。
(三)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資格參加甄審者:
1. 甄審申請表1份。
2. 醫學院校醫學系(科)畢業證書影本1份。
3. 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影本1份。
4. 最近1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3張(含申請書相片黏貼處1張)。
5. 原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1份。
6. 報名費劃撥影本1份。
(四)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資格參加甄審者:
1. 甄審申請表1份。
2. 最近1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3張(含申請書相片黏貼處1張)。
3. 成績通知單或准考證影本1份。
4. 報名費劃撥影本1份。
5. 補行口試者,應另繳交113年或114年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五、甄審方式:分筆試及口試2部分。
(一)筆試:
1. 命題原則:採用選擇題,以中文命題為原則(專有名詞得用英文)。
2. 考試範圍:(1)核子醫學有關之學科(包括:核子物理、核子化學、核子藥學、核醫儀器、保健物理、生物統計、電腦應用)。(2)核子醫學技術。(3)臨床核醫學。
3. 及格標準:以100分為滿分,60分(含)以上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
(二)口試:
1. 實施方式:每一參加考生須經5位口試委員之口試。
2. 考試範圍:與筆試相同。
3. 及格標準:以口試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以100分為滿分,60分(含)以上為及格,如口試不及格,筆試成績保留2年。
六、 甄審費用及繳費方式:
(一)資格審查費: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
(二)筆試費:1,000元。
(三)口試費:2,000元。
(四)代收證書費:1,500元。
(五)繳費方式:郵政劃撥(戶名:中華民國核醫學學會;帳號:19781819)。
除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筆試缺考或不及格)資格報名者免繳資格審查費,及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筆試及格而口試不及格)資格報名者免繳資格審查費及筆試費外,其餘甄試者將統一收齊資格審查、筆試、口試及證書費。經審查資格不合規定者將退還筆試、口試費及證書費;筆試成績不及格者,將退還口試費及證書費;口試不及格者將退還證書費。
七、報名日期及方式:
即日起至115年09月30日(三)止,並以通訊方式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郵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2段21號(亞東紀念醫院核子醫學科轉核醫學會)
八、成績複查: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並以1次為限,違反者不予受理。申請複查,不予收費。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試卷、提供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告知命題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九、注意事項:
(一)依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5點,符合下列情形者,筆試成績得予加分,累計以10分為限,並以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時即繳交證明文件者為限。
1.第1作者或通訊作者(correspondence)投稿中華民國核醫學學會之核子醫學暨分子影像雜誌並接受刊載:
(1) 原著論文每篇3分。
(2) 文獻回顧論文(Review Article)每篇2分。
(3) 病例分析每篇2分。
(4) 致編輯函(Letter to Editor)每篇1分。
(5) 病例報告每篇1分。
(6) 若具加分資格之作者為相同貢獻者,依人數均分。
2.參加核子醫學相關國際會議(台灣核醫學會、日本核醫學會、韓國核醫學會、美國核醫學會及歐洲核醫學會)發表口頭報告2分、海報1分。
3. 參加衛生福利部委託之專科醫學會舉辦之學術大會,於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時即繳交證明文件,每參加1次1分,累計以4分為限。
(二)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有關之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學會依規定保留2年備查。
(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2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2年。
(四)考試日期與地點如有變更,於本會網頁公告。
(五)所附證明文件及表件如有不齊、偽造、不實等情事,取消其應考資格,責任概由報名者自行負責;已完成甄審者,其結果無效。
(六)報名表中之「通訊地址」,請詳實填寫,並務必填寫郵遞區號。該地址為本委員會寄發各項通知之用,如因填寫錯誤或無收件人,致郵件無法投遞時,由報名者自行負責。
(七)應考時請遵照考場規則,參加筆試、口試人員均須攜帶准考證及個人身份證件正本備驗。若違反規定者,取消其應考資格。
對於以上說明有疑問者,請洽承辦人:石秘書;聯繫電話:02-77315328。